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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!关于博白村(社区)“两委”换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
2021-01-09 09:31   评论(0)

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村(社区)

“两委”换届选举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
为切实保障广大选民平等享有民主选举权利,真实表达选举意愿,依法维护换届选举期间正常秩序,确保博白县村(社区)“两委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,现将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置措施、法律法规依据予以通告,望广大选民知法、守法、护法,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换届选举环境。

一、选举中砸烂票箱、抢走票箱,强行揭开票箱,情节较轻,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情节严重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,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二、选举中贿赂、威胁选民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当选人员有贿赂、威胁选民行为的,由相关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处理,可判定其当选无效。

三、投票时伪造选票,抢走选票,撕毁选票,情节较轻,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情节严重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,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当选人员有投票时伪造选票、抢走选票、撕毁选票等行为的,由相关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处理,可判定其当选无效。

四、选举中发生械斗,情节较轻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予以治安管理处罚。情节严重的,对首要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,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械斗中致人重伤、死亡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以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五、通过张贴大字报、散发传单、发送短信、利用信息网络、在选举文件中涂写侮辱性字句或者以其他途径侮辱、诽谤、诬告陷害选民和候选人,情节较轻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情节严重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、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,以诬告陷害罪、侮辱罪、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特此通告


博白县公安局

2021年1月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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